|
|
| |
|
| |
|
|
|
|
|
|
|
|
|
 |
|
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对党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程序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举报电话等各种形式的群众举报。提倡署名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之保密。
一、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区纪委、监察局受理范围如下:
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并鼓励实名举报
1、实名举报的含义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名称)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网上举报或当面举报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行为。
2、实名举报的受理
对提供真实姓名(名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处理。
3、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及奖励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实名举报形成的材料应严格管理,严禁私自扣押、销毁或将举报材料和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有功人员,依照《山东省行政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4、实名举报人的义务
举报人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虚构、夸大和歪曲事实,不诬告陷害他人;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
三、信访人注意事项: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摘自《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四、举报及联系方式
来信:菏泽市牡丹区纪委信访室 邮编:274000
来访:菏泽市重庆路牡丹公务大厦牡丹区纪委
接访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举报电话:0530—5624529
举报网站:hz-mudan.jb.mirror.gov.cn |
|
|